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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第1名新生兒補助4萬 第2名新生兒補助4.5萬 第3名新生兒補助5萬 |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且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新北市 | 第1名新生兒補助3萬元 第2名新生兒補助4萬元 第3名(含)以上新生兒補助5萬元 |
新生兒的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線上提出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
桃園市 | 第一名新生兒發放3萬元。 第二名新生兒發放4萬元。 第三名新生兒(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
一、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設籍本市達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一年以上。 三、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 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資格者,在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符合第三款申請資格者,於設籍期間合計滿一年後二個月內 ,至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區公所社會課可代收件)或至桃園網路e指通服務線上申辦。 |
台中市 | 單胞胎2萬元 雙胞胎(含)以上每胎2萬元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台南市 | 第一名及第二名:發放二萬元。 第三名及第四名:發放三萬元。 第五名以後:每名發放五萬元。 |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 |
高雄市 | 每名新生兒三萬元。 |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持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基隆市 | 每名新生兒三萬元。 | 一、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十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 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一年。 |
新竹市 | 每胎新生兒3萬元 雙胞胎補助6萬元 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10萬元。 死產補助1萬5,000元。 |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1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育津貼: 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 2.婦女妊娠滿20週之死產。(請檢具證明文件) 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新竹縣 |
第一胎補助1萬元、 第二胎2萬元、 第三胎以上5萬元;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3萬元 三胞胎以上補助10萬元。 |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 |
嘉義市 | 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 |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六個月。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 |
苗栗縣 | 每名新生兒2萬元。 | 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 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彰化縣 | 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 |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於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 |
南投縣 | 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 | 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 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 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雲林縣 | 第一名至第三名新生兒,各補助三萬元 第四名起之新生兒,每名補助十萬元。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嘉義縣 | 第一名新生兒一萬二千元 第二名新生兒二萬四千元 第三名新生兒三萬六千元 第四名以上補助十萬元。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 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婦女懷孕滿一百八十日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登記後,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生育補助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屏東縣 | 第1名新生兒2萬元 第2名以上新生兒3萬元 |
在屏東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且申請時仍持續設籍屏東縣 申請期限: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 |
宜蘭縣 | 每一名新生兒補助1萬8,000元。 為雙胞胎或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2,000元。 |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花蓮縣 |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二萬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達 1 年以上。新生兒已在花蓮縣完成出生登記。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60 日內提出申請。 |
台東縣 | 第一胎每位補助肆萬元 第二胎每位補助肆萬伍仟元 第三胎(含以後者)每位補助伍萬元。 |
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新生兒並在臺東縣辦理出生登記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60 日內提出申請。 |
澎湖縣 | 第一胎補助:四萬元。 第二胎補助:六萬元。 第三胎以上補助:八萬元。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
金門縣 | 單胞胎2萬元 雙胞胎6萬元 三胞胎以上每胎4萬元。 |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即符合請領資格 |
連江縣 | 第一胎二萬元 第二胎五萬元 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
勞保生育給付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約兩個月投保薪資)。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漁保、工會保也是勞保的一種) |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112年1月起為1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
農保生育給付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給與 3 個月。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農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均可依農保條 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育給付。 (二) 被保險人應於其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之日起 5 年內,提出生育給付 之申請,超過 5 年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 保險事故(分娩、早產或流產)發生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110 年 12 月 24 日生效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四)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 領。 |
公教人員 生育補助 | 二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必須在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軍眷 生育補助 | 補助當事人2個月本俸,並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本俸之平均數計算為補助基準。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本俸;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本俸;4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
請領資格: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由當事人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提出申辦。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
0-6歲育兒津貼(含私幼5歲就學補助) | 0~6歲(未滿)孩童、月發5000元 | 第1胎 0-6歲(未滿)每月5,000元 第2胎6,000元及第3胎(含)以上幼兒7,000元 5-6歲(未滿)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其就學補助額度比照育兒津貼發放。 育兒津貼是在全國推動,沒有設籍限制。 (所有縣市都適用,但育兒津貼跟托育補助只能擇一請領!) 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https://twbaby.sfaa.gov.tw 我的 e 政府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線上申辦服務 |
未滿2歲兒童托育補助(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 | 0-2歲(未滿) 托育補助 公共化 7,000元/月 準公共13,000元/月 |
送托公共化托育機構(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每月補助 7,000元 送托準公共服務者(如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保母)每月補助 1萬3,000元 中低收入戶則再調高2,000元 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再調高4,000元 另為鼓勵生育,第2名子女、第3名(含)以上子女分別再調高1,000元、2,000元。 (所有縣市都適用,但是育兒津貼跟托育補助只能擇一請領!) 托育補助線上申辦網址:https://cwisonline.sfaa.gov.tw/ |
2-6歲(未滿)幼兒就學繳費上限 | 第1胎家長每月繳費分別為: 就讀 公立幼兒園 1,000元 就讀 非營利幼兒園 2,000元 就讀 準公共幼兒園 3,000元 |
第1胎家長每月繳費分別為: 就讀 公立幼兒園 1,000元 就讀 非營利幼兒園 2,000元 就讀 準公共幼兒園 3,000元 第2胎、第3胎(含)以上再優惠,中低及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就學「免費」。 (所有縣市都適用,但是不能再申請育兒津貼!) |